2014年第3号
为落实海关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整体监管效能,厦门海关决定在关区内开展企业自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时间
2014年6月至10月。
二、工作对象
厦门关区内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
三、工作方式
以企业主动、自愿为前提,企业在海关的引导和帮助下,以自查自报的形式开展工作。
四、企业自律管理行为的界定
企业自律管理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海关送达《稽查通知书》之前,企业发现在正常经营管理中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向海关报告的;二是海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主动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发现的问题属于《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并向海关报告的。
五、企业自律管理相关情形的处理
对于主动自报漏缴税款并及时补缴税款的企业,免予补缴税款滞纳金。对于主动自报自身存在问题或有关进出口情况的企业,不列入本年度常规稽查对象,或对企业已自报的情况不纳入常规稽查范围。对于主动自报的问题涉嫌走私违规的企业,海关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各与进出口相关的企业可对近三年来的进出口业务进行自查,若发现存在漏缴税款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应主动填写《厦门海关企业自律管理自查自报表》(附件一)向注册地海关稽查部门或厦门海关稽查处报告。企业若对自律管理工作有疑问的,可向注册地海关稽查部门或厦门海关稽查处咨询,相关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4年6月23日
文件来源http://xiamen.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56/tab61157/info7108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