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 2014年 第12号
为推进厦门关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就厦门关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二)AA类企业;(三)2年内在厦门关区月平均进出口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四)3年内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五)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其中,“2年内”、 “3年内”指海关接受企业申请汇总征税之日起倒推2年、3年。二、企业申请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应当向厦门海关关税处递交汇总征税的书面申请及《厦门海关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表》”),并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三、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评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评估后,厦门海关在《评估表》上填写海关意见,加盖单证专用章。四、符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在《评估表》上批注的意见,及时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五、汇总征税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录入报关单时,应当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六、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进行报关单的电子放行处理。如果额度扣减不成功,可由支付平台通知相关部门补发报文;或者改为正常缴税模式。七、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办结海关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现场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八、汇总征税企业应当最晚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口岸或者支付平台完成当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并至现场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的手续。九、如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放行前缴清。十、海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有误进行改单处理后,若发生超出担保额度情况,企业应当在税单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十一、汇总征税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可在企业确认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径行打印税单,交企业及时缴税或由其担保机构按照保函条款,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担保纳税义务。十二、汇总征税未缴纳的税款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缴纳。十三、海关将对汇总征税企业在每年年末实施年度评估,主要对企业报关单申报质量、超期办理税单集中打印手续、税款入库、超担保额度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条件的,海关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二)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出现未按照规定至海关集中打印汇总征税税单的,海关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三)在对企业汇总征税报关单复审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且涉税金额较大或者存在重大征管问题的,海关暂停或者取消其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四)未通过海关年度综合评估的,海关暂停或者取消其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五)海关认为需要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汇率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其他情形。十五、暂停或者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海关将向企业制发《暂停/取消适用集中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附件2),并加盖单证专用章。被暂停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可依据本公告第一条要求重新提供相应材料,报请关税处审核恢复资质。本公告自2014年9月3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厦门海关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 厦门海关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 2.暂停/取消适用集中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
暂停/取消适用集中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厦门海关 2014年9月2日